2023-05-16 16:33:35來源:勵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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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圖)
為大家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試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卷四第一部分。
一、(本題18分)
略。
二、(本題22分)
案情:鎮長黃某負責某重點工程項目占地前期的拆遷和評估工作。黃某和村民李某勾結,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賃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畝植樹,以騙取補償款。但村長不同意出租荒山。黃某打電話給村長施壓,并安排李某給村長送去1萬元現金后,村長才同意簽訂租賃合同。李某出資1萬元購買小樹苗5000棵,雇人種在荒山上。
副縣長趙某帶隊前來開展拆遷、評估工作的驗收。李某給趙某的父親(原縣民政局局長,已退休)送去1萬元現金,請其幫忙說話。趙某得知父親收錢后答應關照李某,令人將鄰近山坡的樹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獲得補償款50萬元,分給黃某30萬元。黃某認為自己應分得40萬元,二人發生爭執,李某無奈又給黃某10萬元。
李某非常惱火,回家與妻子陳某訴說。陳某說:“這種人太貪心,咱可把錢偷回來?!崩钅成钜沟近S家伺機作案,但未能發現機會,便將黃某的汽車玻璃(價值1萬元)砸壞。
黃某認定是李某作案,決意報復李某,深夜對其租賃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樹苗剛起火時,被路過的村民邢某發現。邢某明知法律規定發現火情時,任何人都有報警的義務,但因與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離去。
大火燒毀山坡上的全部樹苗,燒傷了李某,并延燒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勢驚醒逃至屋外,想起臥室有5000元現金,即返身取錢,被燒斷的房梁砸死。
問題:
1.對村長收受黃某、李某現金1萬元一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對趙某父親收受1萬元一節,對趙某父親及趙某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3.對黃某、李某取得補償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數額應如何認定?
4.對陳某讓李某盜竊及汽車玻璃被砸壞一節,對二人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為什么?
6.如認定黃某放火與范某被砸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黃某放火與范某被砸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兩問均須作答)
【答案】
1.村長構成非工作人員受賄罪,黃某、李某構成對非工作人員行賄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組織事務,不是接受鄉鎮政府從事公共管理活動,村長此時不具有工作人員身份,不構成受賄罪。
2.趙某父親與趙某構成受賄罪共犯。趙某父親不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因為只有在離退休人員利用過去的職務便利收受財物,且與工作人員沒有共犯關系的場合,才有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貪污的,以共犯論。黃某、李某取得補償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二人是貪污罪共犯。因為二人共同利用了黃某的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二人要對共同貪污的犯罪數額負責,犯罪數額都是50萬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終分得的贓物確定犯罪數額。
4.陳某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屬于教唆未遂。李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李某雖然接受盜竊教唆,但并未按照陳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對汽車玻璃被砸壞這一結果,屬于超過共同故意之外的行為,由李某自己負責。
5.邢某不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發現火情時,任何人都有報警的義務,但是,報警義務不等于救助義務,同時,僅在行為人創設了危險或者具有保護、救助法益的義務時,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的義務來源。本案中火情是黃某造成的,邢某僅是偶然路過,其并未創設火災的危險,因此邢某并無刑法上的作為義務,不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6.黃某放火與范某死亡之間,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為。
肯定因果關系的大致理由:(1)根據條件說,可以認為放火行為和死亡之間具有“無A就無B”的條件關系;(2)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來不及精確判斷返回住宅取財的危險性;(3)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返回住宅取財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關系的大致理由:(1)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說,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具有相當性;(2)被告人實施的放火行為并未燒死范某,范某為搶救數額有限的財物返回高度危險的場所,違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對自己行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4)被害人試圖保護的法益價值有限。只有甲對乙的住宅放火,如乙為了搶救嬰兒而進入住宅內被燒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為和死亡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本題22分)
案情:信用卡在現代社會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設甲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為發出信用卡的銀行,丙為接受銀行信用卡消費的百貨公司。甲可以憑信用卡到丙處持卡消費,但應于下個月的15日前將其消費的款項支付給乙;丙應當接受甲的持卡消費,并于每月的20日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
2012年3月,甲消費了5萬元,無力向乙還款。甲與乙達成協議,約定3個月內還款,甲將其1間鋪面房抵押給乙,并作了抵押登記。應乙的要求,甲為抵押的鋪面房向丁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并將其對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己。
2012年4月,甲與張某簽訂借款意向書,約定甲以鋪面房再作抵押向張某借款5萬元,用于向乙還款。后因甲未辦理抵押登記,張某拒絕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與鄰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燒毀了甲的鋪面房。在保險公司理賠期間,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了保險賠償請求權。
問題:
1.2012年3月之前,甲與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乙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甲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
2.丙有權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但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其法律含義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費的款項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4.如丙拒絕接受甲持卡消費,應由誰主張權利?可以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5.張某拒絕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6.甲的抵押鋪面房被燒毀之后,屆期無力還款,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7.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對乙的抵押權有什么影響?為什么?
【答案】
1.甲持卡在丙處消費,由乙向丙付款,這是一種無名合同關系,參照委托合同的規定處理。甲應依其消費金額向乙還款,甲乙之間還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系(或形成還款關系)。
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這是一種類似于委托的關系(或無名合同關系)。乙在丙完成對第三人的給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權利。
甲與丙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系。
2.甲在丙處的消費的付款義務,由乙承擔。這是就將來可確定的債務,甲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協議。而且是經債權人同意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免責的由乙承擔,丙不得向甲主張權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因為甲與乙、乙與丙之間的債的關系是獨立的,而且債務承擔具有無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依甲乙之間的還款關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丙可依乙丙之間的還款關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4.應當由乙主張權利。乙可以依據其與丙之間的委托關系對丙主張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因為在乙與丙之間的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甲不是其當事人。
5.張某不構成違約。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張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對丁的保險賠償金和甲對戊的損害賠償金主張優先受償權。(或乙可以行使甲對丁的保險賠償請求權、甲對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乙可以對戊行使基于抵押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7.沒有影響。因為在甲的鋪面房設定抵押后,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基于抵押權的物權效力(或追及效力,或優先效力),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基于抵押權的優先性,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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